清华大学 · 北京 · PDF · 8 页 · 189KB
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经 1982~1983学年度第 22次校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2018~2019学年度第 16次校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工 作,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及《清华 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博士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培养方案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 员会的要求,并参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博士生教育是最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博士生培养工作应 当与高水平学术研究相结合。 第四条 各院系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学科博士生培养要求,并做 好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培养博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诚信公正,学风严谨,有社会责任感。 (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知识;熟练地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 力;在所在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身心健康,具有优秀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 培养类型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博士生根据选拔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一)经普通招考录取的普博生; (二)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 (三)本校在校优秀硕士生经考核录取的硕博连读生; (四)有长期实际工作经验、研究成果突出的在职人员录取为定 向就业攻读博士学位的论文博士生。 第七条 普博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直博生和硕博连读 生(含硕士生阶段)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八条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重点培养博士 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使博士生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 程学习,包括跨学科课程的学习,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方 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由指导教师负责,并实行指导教师个 别指导或者指导教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第五章 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学校关于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各学 科学位标准制定所在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博士生培养 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各院系可以对博士生 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所在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主要 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资格考试等环节的要求 以及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要求。各院系应当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的 过程管理,完善资格考试、选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 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 第十二条 博士生培养方案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生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方 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和学 位论文工作计划,是指导教师指导博士生和博士生学习、开展研究工 作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生进行毕业及授予学位审查的依据。课程(环 节)学习计划应当在博士生入学后及时制定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在博士生论文选题时制定完成。 第六章 培养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博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课程(环 节)学习计划,经指导教师确认签字、院系主管副院长(副主任)核 准后报院系备案。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 征得指导教师和院系主管副院长(副主任)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 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仍必须经指导教师和院系主管副院长 (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院系备案。 (二)学位课程与环节 普博生及论文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学位课程学分不 得少于 12 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 4 学分,学科专业课 程学分不少于 2学分,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学分不少于 1学分,必修 环节学分为 5学分。直博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学位课程学分不 得少于 28 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 5 学分,学科专业课 程学分不少于 17 学分,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学分不少于 1 学分,必 修环节学分为 5学分。硕博连读生的学分要求同直博生。各学科可以 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对课程(环节)设置和学分要求 作更严格的规定。 课程(环节)设置及学分要求如下: 1.公共必修课程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所有博士生必修) (2)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必修) (3)第一外国语(2学分,所有博士生必修) 攻读博士学位国际学生的公共课程选修要求另行规定。 2.学科专业课程 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以及相关 的跨学科专业课程。普博生及论文博士生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 2 学分,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 17学分。 3.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 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包括学术规范课、职业伦理课以及其他研究 生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学分不少于 1学分。 4.必修环节 (1)资格考试(1学分) (2)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1学分) (3)学术活动(2学分) (4)社会实践(1学分) 社会实践具体要求及免修条件另行规定。 5.教学实践环节 各学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教学实践环节(担任助教等),可 必修或选修。 (三)非学位课程 博士生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其他课程,为非学位课程,所获学分 记非学位课程学分。 (四)有关说明 1.学科交叉博士生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属于学科交叉培养的 博士生,可突破现有学科培养方案框架,在学位课程基本符合主修学 科(申请学位的学科)培养方案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选修所涉其他学 科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其课程(环节)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调整须经主 修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执行。属于学校设立的交叉学科或学 科交叉学位项目的博士生,按所在项目的培养方案制定课程(环节) 学习计划,计划的制定和调整经指导教师和院系主管副院长(副主任) 签字同意后报院系备案。 2.学位课程中的外语课学分。在学位课程学分中,外语课程学分 为 2学分,因个人需求选修的其他外语课程按非学位课程记学分。 3.英语课作为第二外国语必修课。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 必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所得学分记为非学位课程学分。 4.自学课程。涉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专门知识,由指导教师指定 内容系统地自学。指导教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及论文工作要求,指 定学生选修必要的课程和学科前沿课程。 5.补修课程。各学科应当确定获得本学科博士学位所要求的核心 课程。凡欠缺所在学科硕士研究生或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博士生,应 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一 般不少于两门)。补修课程所得学分记为非学位课程学分。 6.任选课程。博士生根据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要求以外的课程, 应当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任选课程所得学分记为非学位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博士生资格考试 博士生资格考试是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 合型考试。资格考试重点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坚实和宽广的学科基础 和专门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 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资格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选题报告。 资格考试由各院系统一组织,一般应当在博士生入学后第二学期 (直博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指定的三至五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教师组成,负责考核工作。各院系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资格 考试实施细则。 各院系应当通过年度进展报告的方式考查到期未参加资格考试 博士生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选题报告与论文工作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学 科现状和动向,尽早确定课题方向,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完成论文 选题报告。选题报告的具体完成时间由指导教师或所在院系决定, 但自选题报告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选题报告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 特色及难点、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等。选题报告应当以学术活 动方式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并由以博士生指导教师及 指导小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考核小组中具有博士生 指导资格的教师不少于三人。 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论文选题报告会应当聘请所涉其他 学科的专家参加。 经评审通过的选题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院系备案。在论文研 究工作过程中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选题报告。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博士生在学期间应当定期参加课题组的学术讨论会,应当参加不 少于三十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每次讨论会或学术活动后 应当写出小结,经指导教师签字后自己留存,在申请答辩前交院系记 载成绩。 博士生至少应当参加一次所在学科领域的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 并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自己撰写的论文。 第十八条 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中期,各院系应当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组 织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