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 · 北京 · PDF · 5 页 · 117KB
清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经 1981~1982 学年度第 7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2011 学年度第 15 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2021 学年度第 9 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 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清华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 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培养硕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 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纪守法,为人诚信,学风严谨,追求卓越,具有服务国家服务 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三)在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术学位硕士生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生具有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优秀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四条 硕士生培养采取课程(环节)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第五条 硕士生培养工作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鼓励成立硕士生培养指导 小组进行集体指导。 第六条 硕士生培养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 第七条 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应当结合学科、专业发 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上以项目方式组织开展硕士生培养工作。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八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所在学科 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硕士生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方案还应当参照 相应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根据本学科或专业 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各院系可以对硕士生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九条 硕士生培养方案应当经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以及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授权的项目学术指导委员会、培养指导 委员会等(以下统称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备案。 第十条 硕士生应当根据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硕士生培养方案,在 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当包括课程(环节)学 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第五章 课程(环节)学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课程(环节) 学习计划,经指导教师确认后报院系核准备案。课程(环节)学习计划执行 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经指导教师确认后报院系核准备案。 学科交叉或跨专业学位类别培养的硕士生在学位课程(环节)基本符合 主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相关 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选修所涉其他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课程(环 节),相应制定或调整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经主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学位分委员会核准后执行。校设交叉学科或学科交叉学位项目、跨专业学位 类别学位项目硕士生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根据项目培养方案进行制定或 调整,经指导教师确认后报院系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环节)基本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位课程(环节)学分不得 少于 23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位课程(环节) 学分应当满足相应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相应 的学位课程(环节)及其学分要求如下: (一)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 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1 学分)以及第一外国语(2 学分),获得的学分不少于 5 学分。国际学生公共课程选修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二)专业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以及相关的 跨学科专业课程,获得的总学分不少于 15学分。 (三)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包括学术规范课程、职业素养与发展课程 以及其他研究生学术与职业素养课程,获得的总学分不少于 1 学分。专业学 位硕士生必修职业伦理课程 1 学分。 (四)必修环节 1. 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1 学分,所有硕士生必修。 2. 学术活动或专业实践:学术学位硕士生必修学术活动 1 学分;全日制 专业学位硕士生必修专业实践且获得学分不少于 3 学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 硕士生必修专业实践或学术活动,获得学分不少于 1 学分。学术活动、专业 实践的具体要求应当在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硕士生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非学位课程(环节)基本要求 硕士生选修的培养方案所明确学位课程(环节)以外的其他课程(环节) 记为非学位课程(环节),所获学分记为非学位课程(环节)学分。 选修非学位课程(环节)应当报经指导教师同意。其中,补修所在学科 或专业学位类别本科层次相关专业课程,原则上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 第六章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硕士生在攻读硕士学位 期间,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应形成的创新 成果应当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 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与选题报告 硕士生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及时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方向、制定学位 论文工作计划,完成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环节。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 方法、工作条件(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学位论 文选题报告应当以学术活动方式举行,并由考核小组进行评审。学位论文选 题报告考核小组一般由至少三名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副高级以上职 称的专家组成,学科交叉或跨专业学位类别培养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主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以外所涉其他学科或专业学 位类别的专家。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一般应当在硕士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 论文工作计划及经考核小组评审通过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文本应当以书面形 式报所在院系备案。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过程中选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完成文献 综述与选题报告环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期,所在院系应当按学科或专业 学位类别组织考核小组对其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精 力投入等方面进行检查。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核小组应当由三至五名教 师组成,学科交叉或跨专业学位类别培养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 核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主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以外所涉其他学科或专业学位 类别的专家。硕士生通过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方可继续开展学位论文研究 工作。 第十七条 硕士生应当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相关规定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 方案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 辩。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硕士生培养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