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 · 北京 · PDF · 3 页 · 218KB
清华大学博士生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经 2024年 12月 3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通过, 2026年 1月 19日研究生院院务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博士生学术视野,提高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能力,激励博士生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高质量创新性研究成果,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设 立清华大学博士生培养基金。 第二条 清华大学博士生培养基金包括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博士生出国(境)访 学基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基金三个子项基金。 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资助博士生出席高水平国际会议并以口头报告、张贴海报等方 式交流研究成果。 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资助博士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知名研究机构、重要国 际组织等访学并开展研究工作。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基金资助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 第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授权的项目学术指导委 员会、培养指导委员会等制定所属学科专业的《重要国际会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研究生院汇编。 按照国际会议的水平和影响力,《目录》将国际会议划分为顶尖级、A 类和 B 类三个类 别。顶尖级国际会议应是国际同行公认的本领域最高水平的国际会议,A类国际会议一般是 本领域水平高、影响力大的国际会议,B类国际会议一般是本领域水平较高、周期性召开的 国际会议。 第四条 研究生院每年初根据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的经费情况,确定当年的资助 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一般只能获得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一次资助。获博士生 出席国际会议基金资助出席顶尖级国际会议并获得会议设立的奖项的,可获得第二次申请资 格。 第六条 申请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生,且符合《清华大学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管理实施 细则》规定的申请出国学习交流的基本条件; (二)拟参加的国际会议已列入《目录》,且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内容与 该国际会议的主题紧密相关; (三)申请人获得该国际会议的正式邀请函,并可提供被邀请以口头报告、张贴海报等 方式交流研究成果的证明; (四)申请人应是相应研究成果的署名作者,一般应为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的应是主 要贡献人,且一项研究成果只资助一人参会; (五)申请人的外语水平符合我校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博士生提出申请; (二)指导教师、院系研究生教学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资助经费拨入指导教师的账号。 第八条 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资助博士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部分生活费用,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等,资 助期限为 3 个月及以上、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用的不足部分等由指 导教师资助或学生自理。 研究生院每年初根据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的经费情况,确定当年的资助期限和标 准、推荐要求等。 第九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一次资助,且应按批准的 资助期限派出。确有必要缩短派出期限的,其资助经费相应扣减;经学校同意延长派出期限 的,其资助经费不变。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计划前往原访学单位的,博士生可在派出前申请变更访学 单位,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审批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和公示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申请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在读中国籍、全日制博士生,符合《清华大学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管 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出国学习交流的基本条件,且学业进展符合《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 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所属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一般要求; (二)申请人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知名研究机构、重要国际组织等,师从一流导 师,开展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的研究工作,其中赴国际组织开展研究应结合学位论文 或实践成果工作以国际组织为研究对象或通过国际组织进入相关研究领域; (三)申请人的外语水平符合拟前往大学、研究机构、国际组织等的语言要求,且外语 学位课成绩为及格或免修或者符合现行的外语学位课免修条件; (四)指导教师同意申请人派出并愿意作为保证人,委培生、定向生必须经委托、定向 单位同意; (五)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至领取录取材料期间需在境内,访学结束返校后开展学位论文 或实践成果研究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六)申请人在派出期间原则上不得以在线方式参加校内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考核,不 得擅自离开出访地,不得从事与派出任务无关的工作; (七)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资助范围:超过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已获国家留 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学校其他相关项目资助、已获国(境)外奖学金全额资助、前往原籍所 在地访学、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等。 第十一条 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博士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各院系制订适合相关学科专业特点的遴选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后报研究生 院; (三)研究生院审核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后根据博士生出行时间安排将资助 经费拨入指导教师的账号。 第十二条 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基金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当年度校级优秀 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基金的申请和遴选流程如下: (一)博士毕业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提出申请; (二)院系审核并给出推荐意见;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向出版社推荐; (四)出版社确定入选论文后,研究生院向出版社支出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鼓励院系自主运行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和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 制定本院系基金运行管理细则。 研究生院于每年初根据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基金和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的经费情 况以及院系基金需求的年度预算拨付经费,并根据院系执行情况动态调整。自主运行院系于 每年末向研究生院提交基金运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在博士生培养基金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即给予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全部资助等处理。 在博士生出国(境)访学基金申请至完成访学期间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事项或受到纪 律处分的,可视情节性质和轻重给予取消录取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